晴報 Sky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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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2019 F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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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慶日示威衝突,警曾 開6發實彈引起爭議。警務 處《程序手冊》有關「武力
修訂 逃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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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 員 近 期在驅散行 動中被示威者 襲擊,須使用 實彈槍械。 (資料圖片)
列 明 6 級 武 力 使 用 層 次 警方 修 訂 開槍 指引 與槍械的使用」章節曾作多項修訂,包括修改6級 武力使用層次,當中有關致命武力的定義,由「以 毆打行動意圖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改 為「以毆打行動意圖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死亡或身 體嚴重受傷」。警方稱,新修訂會令人更容易理解,在武力應用上 會更好。 編輯:梁顯庭 美術:熊偉然
被控7.1進入立會會議廳 藝人王宗堯須守禁足令
相當可能』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 傷」,警員可使用槍械。該文件又指 出,警隊武力使用、槍械及重大事故 政策委員會每半年舉行一次會議,檢 討武力使用通令及政策。 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認為,將 警棍、橡膠子彈、布袋彈、水炮車 等武器同列為「低殺傷力武器」 是太籠統、分類不夠細致,或 令警員混淆各武器武力相等, 失去分層級的原意,若警員使用 過分武力,難以追究。 警方行動科高級警司汪威遜昨 接受電台節目訪問時承認,警方曾修 訂《程序手冊》,指「引致」的意思是 「睇一個人動作,比一個人意圖係更 加清晰」,相信新修訂會令人更容易理 解,在武力應用上會更好。
行為可能引致他自己或其他人受傷」, 可使用強硬拘押控制,新增1項「手腕鐵 鎖壓倒」,及新修訂可使用「催淚劑裝 置」,包括胡椒噴劑、催淚彈等。 行動科高級警司:更易理解 「暴力攻擊」定義新修訂為 「肢體毆打引致或相當可能引 致他人身體受傷」,除可用 「強硬拘押控制」及「催淚 劑裝置」,並可用「低殺傷 力武器」,包括伸縮警棍、 纖維棍、橡膠彈、雷明登散彈 槍發出的橡膠彈或布袋彈、水炮車 及海綿彈。 而有關致命武力的定義,由「以毆 打行動意圖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 傷」,改為「以毆打行動意圖引致『或
網傳1張圖片表示警隊員佐級協會主席 林志偉稱「必要時殺20萬人保20年繁 榮穩定」,林志偉昨發聲明澄清,從 未在任何場合講過該言論,批評有人 惡意造謠中傷、抹黑及詆毀,對此嚴 厲譴責及保留追究權利。 網傳稱必要時殺20萬人 林志偉譴責造謠 《警察通例》第29章有關武力使 用章節一向無對外公開,但有傳媒昨披 露警方在9月30日晚發出新版《程序手 冊》,列明6種武力使用層次,即「心 理威嚇」、「言語上對抗」、「消極對 抗」、「頑強對抗」、「暴力攻擊」及 「致命武力攻擊」。 在新修訂中,警員遇上「頑強對 抗」,即「實質行動抗拒人員控制,其
7.1大批反修例示威者涉進入立法 會大樓會議廳,藝人王宗堯(圖)及 《熱血時報》記者日前被捕,兩人各 被控1項進入或逗留會議廳範圍,案件 昨提堂,兩被告暫毋須答辯,以待警方 進一步調查。案件押後至12月13日再提訊,
(曾耀輝攝)
被告准保釋候訊,期間須守禁足令。 被告馬啟聰(30歲)及王宗堯(41歲),分別報 稱是記者及藝人,兩人各被控1項進入或逗留會議廳 範圍。控罪指出,兩被告於今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 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 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規限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 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第11條,兩人進入立 法會會議廳範圍時未有遵照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 而發出的指示。
汪威遜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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